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报送有关信息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