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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