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时处理单用途卡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单用途卡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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