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下列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一)商务领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三)其他领域,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商务领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三)其他领域,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