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审核比对、异常信息预警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在信息报送、预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异常或者不规范行为的,应当通过发送监管警示函、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单用途卡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为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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