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