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等方式,解决单用途卡消费争议。
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投诉举报平台,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市级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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