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