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