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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