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