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