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