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