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