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