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