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