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条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