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