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