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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