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