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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