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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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第二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 第三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损害其他经营... 第四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 第六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第八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 第九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第十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 第十四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制作成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 第十五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第十七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对所... 第十九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和区、县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之一的情形: (一)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但违反本...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第三十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故意包庇、枉法执行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