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