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方面的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