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拆迁降价销售商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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