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和区、县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