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