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