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