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