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