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