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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