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本企业的名称。
经营者不得以伪造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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