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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