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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