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外的建设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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