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提出申请。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提出申请。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