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