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衰萎、濒危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