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
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并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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