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23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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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 第三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 第五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 第七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 第九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 第十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绿... 第十一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的标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 第十三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 第十四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 第十五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区管理古... 第十六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接受委托承担养护责任的,养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承担养护费...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外的建设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 第十九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 第二十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 (二)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 (三)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衰萎、濒危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 古树后续资...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相关保护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市绿化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本条例的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市绿化监察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