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予以确认;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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