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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