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统一编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