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统一编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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