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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