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