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的标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