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